2014年3月30日星期日

養老會員卡與非法集資的界限


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,養老產業正逐漸成為熱門行業。在養老地產的開發經營過程中,一種以繳納高額會費的養老會員卡經營模式正大行其道。其模式林林總 總、不一而足。有的是與土地使用權同期限的房屋租賃權憑證,租金另付;有的可退本金不付利息,但可以免費使用房屋;有的不退本金也不付息,但可以轉讓和繼 承;還有的可退本金,對未消費金額按月或按年支付高額利息,這就已經涉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了

那麼,合法的養老會員卡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究竟在哪裡呢?
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2010〕18號),非法集資罪包括:

(一)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“非法吸收公眾印卡機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”;

(二)感應卡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“集資詐騙罪”;

(三)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“擅自發行股票、、企業債券罪”;

(四)擅自發行基金份額的,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經營罪論處;

(IC儲值卡五)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學生證製作VIP卡製作者服務作虛假宣傳,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,以虛假廣告罪論處。

因此,非法集資罪的准確定義是一個涵蓋了以上五種罪名的大概念,而與養老會員卡商業模式最易混淆的是其中一種,即“非法吸收公眾存會員卡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”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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